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全过程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的全过程。

本标准不适用于:

※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开采;

※河砂和海砂开采;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4总则

4.1基本规定

4.1.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1.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和考核标准。

4.1.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4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4.1.5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1.6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1.7矿山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1.8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4.1.9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采场最终境界图;

※排土场年末图;

※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防排水系统图。

4.1.10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

※开拓系统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

※通信系统图;

※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

※采空区和已充填釆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采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

※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井下通信设备位置;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4.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4.2.1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负责。

4.2.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4.2.3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4.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山生产系统。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接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4.3.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制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及外来人员入矿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4.3.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4.3.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检査、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及整改情况应由检査人员记录,并由各级责任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4.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4.5安全教育与培训

4.5.1矿山企业应对矿山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准许上岗。

4.5.2新进露天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5.3新进地下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从事地下矿山作业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4.5.4调换工种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新岗位的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方可进行新工种操作。

4.5.5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应接受20h的职业安全再培训,并应考试合格。

4.5.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

4.5.7入矿参观、考察、实习、学习、检查等的外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系统的从业人员带领进入作业场所。

4.5.8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6矿山建设

4.6.1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设在受尘毒、污风影响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

4.6.2矿山企业的加油站、加气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

4.6.3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6.4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4.6.5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该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进行验收。

4.7安全生产管理

4.7.1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不应将酒类饮料带入矿山作业场所;紧急医疗除外。

4.7.2矿山井下禁止吸烟。

4.7.3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

4.7.4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结果并存档,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安全设施在用期间,不得拆除或者破坏。

4.7.5矿山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矿山生产期间,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4.7.6矿山采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将相关文件存档。

4.7.7矿山设备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或加气。

4.7.8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登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和自救器。

4.7.9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损失。

4.7.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4.7.1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地下矿山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査、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4.8闭坑

4.8.1露天矿山闭坑应对周围安全无不良影响;露天坑入口、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4.8.2地下矿山闭坑时,应对进入矿山地下的入口进行封闭,并沿划定的崩落区范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坠入。

5露天矿山

5.1基本规定

5.1.1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2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1.3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中处理。

5.1.4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露天和井下同时爆破影响安全时,不应同时爆破。

5.1.5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

※受露天爆破威胁区域;

※储存爆破器材的危险区域;

※矿山防洪区域;

※受岩体变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区域。

5.1.6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给深部开采和邻近矿山造成水害或者其他危害。

5.1.7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5.1.8露天坑入口和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1.9采矿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不应与金属材料和其他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1.10露天采矿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设备最突出部分与架空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kV以下,不小于1.5m;

※3kV至10kV,不小于2.0m;

※10kV以上,不小于3.0m。

5.1.11不应采用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穿孔设备。

5.1.12露天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

5.1.13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人员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进行高处作业和露天起重作业。

5.1.14不良天气影响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2露天开采

5.2.1一般规定

5.2.1.1露天开釆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1.2露天矿山应该采用机械方式进行开采。

5.2.1.3多台阶并段时并段数量不超过3个,且不应影响边坡稳定性及下部作业安全。

5.2.1.4露天采场应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人工清扫平台宽度不小于6m,机械清扫平台宽度应满足设备要求且不小于8m。

5.2.1.5釆场运输道路以及供电、通信线路均应设置在稳定区域内。

5.2.2穿孔作业

5.2.2.1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纵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不应小于45°。

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

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

5.2.2.2移动钻机应遵守如下规定:

※行走前司机应先鸣笛,确认履带前后无人;

※行进前方应有充分的照明;

※行走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前方应有人引导和监护;

※不应在松软地面或者倾角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

※不应90°急转弯;

※不应在斜坡上长时间停留。

5.2.2.3遇到影响安全的恶劣天气时不应上钻架顶作业。

5.2.3铲装作业

5.2.3.1铲装工作开始前应确认作业环境安全。

5.2.3.2铲装设备工作前应发出警告信号,无关人员应远离设备。

5.2.3.3铲装设备工作时其平衡装置与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m。

5.2.3.4铲装设备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悬臂和铲斗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员停留;

※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人员不应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停留;

※不应调整电铲起重臂。

5.2.3.5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汽车运输: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铁路运输:不小于2列车的长度。

5.2.3.6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小于铲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0

5.2.3.7铲装时铲斗不应压、碰运输设备;铲斗卸载时,铲斗下沿与运输设备上沿高差不大于0.5m;不应用铲斗处理车箱粘结物。

5.2.3.8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铲装作业,并将设备转移至安全地带。

5.2.3.9铲装设备穿过铁路、电缆线路或者风水管路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电缆、风水管和铁路设施。

5.2.3.10铲装设备行走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

※上、下坡时铲斗应下放并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5.2.4边坡

5.2.4.1露天边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边坡整体的安全稳定。

5.2.4.2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釆用控制爆破减震;

※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5.2.4.3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于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

※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5.2.4.4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不应在边坡底部作业;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5.2.4.5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2.4.6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1次;边坡出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5.2.4.7矿山应制定针对边坡滑塌事故的应急预案。

5.2.5溜井、溜槽

5.2.5.1溜井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矿岩中;溜井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2.5.2溜井井口应高出周围地面,防止地面汇水进入溜井;井口周围应有良好的照明,并设安全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溜井卸矿口应设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3的车挡;卸矿时应有监控或者专人指挥。

5.2.5.3溜井底部放矿碉室应设安全通道。放矿口两侧均应联通地表。

5.2.5.4不应将杂物卸入溜井,溜井不应放空。

5.2.5.5在溜井口及其周围进行爆破,应有专门设计。

5.2.5.6溜井检修时,无关人员不应在附近逗留。

5.2.5.7溜井发生堵塞、垮塌、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查明事故的位置和原因,再进行处理;事故处理人员不应从下部进入溜井。

5.2.5.8溜井积水时应妥善处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放矿,且不应卸入粉矿。

5.2.5.9溜槽高度不大于120m,倾角不超过50°;溜槽卸矿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高度1/3的车挡,溜槽底部应设接矿平台和防滚石挡墙;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严禁人员靠近溜槽。

5.3矿岩粗破碎

5.3.1矿岩粗破碎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破碎站应避开有沉降、塌陷、滑坡危险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地段;

※应设照明设施、卸料指示和报警信号装置;

※破碎机受料仓和缓冲仓排料口应设视频监视;

※矿仓口周围应设围挡或防护栏杆;卸车平台受料口应设牢固的安全限位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3;

※矿仓口卸料时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

5.3.2铁路车辆卸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翻车机及周围无人、无障碍物,方可翻车卸矿;

※检修翻车机或在矿槽内工作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粗破碎机和给料设备处于停车状态时,不应直接向破碎机卸矿。

5.3.3用起重机吊运大块物料时,应将物料绑好挂牢,由专人指挥缓慢起吊。

5.3.4用起重机吊运大块物料或用破碎锤处理大块时,非作业人员应撤到安全地点。

5.3.5处理给料设备堵塞和蓬矿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并有专人监护;

※人员应在安全位置作业。

5.3.6清除破碎机内部物料时,应断开设备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先清除给矿机头部的矿石,然后从破碎机上部开始处理;不得从排矿口下部向上处理。

5.3.7处理破碎机下部矿仓问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排人员监护破碎站卸矿平台,防止运输设备卸料;

※断开破碎机和给料设备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清空破碎机内的物料;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绳或者安全带。

5.4矿岩运输

5.4.1铁路运输

5.4.1.1铁路运输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线路坡度不大于45%0;曲线段坡度不大于3%0;

※平面连接曲线长度不小于30m;

线路的平曲线段轨距应加宽:半径小于300m时,加宽10mm;不小于300m时,加宽5mm;

※轨距加宽段与正常段之间的连接线长度不小于30m,坡度不大于3%。;

※竖曲线半径不小于3000m,连接线长度不小于200m;

※道床边坡坡度不大于1:1.75;

※路肩宽度不小于1m0

5.4.1.2固定线路的曲线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准轨铁路曲线半径:不小于120m;

窄轨铁路曲线半径:600mm轨距时,不小于30m;轨距大于600mm时,不小于60m;

※在曲线内侧设护轨。

5.4.1.3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让线、安全线和故障车辆停车线。

5.4.1.4窄轨铁路接触线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型电机车架线应遵守6.4.1.13的规定;

※露天型电机车架线高度不低于3.0m,并符合设备安全要求;

※接触线与公路交叉处的架线高度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要求确定。

5.4.1.5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轨:

桥梁范围内;

※路堤道口铺砌的范围内;

※准轨线路中心到桥墩距离小于3m的桥下线路。

5.4.1.6铁路道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流和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口应实行立体交叉;

※站场内不应设平交道口;

※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并设专人看守。

5.4.1.7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石坠落的防护网。

5.4.1.8装、卸车线应保证车辆不能自由滑行。线路尽头应设安全车挡与警示标志。

5.4.1.9准轨列车制动距离不大于300m;窄轨列车制动距离不大于150mo

5.4.1.10同一线路上不应有两列或者两列以上列车同时调车;不应采用自溜方式调车。

5.4.1.11列车运行时,人员不应攀登机车或车辆;电机车升起受电弓后,人员不应登上车顶或进入侧走台。

5.4.1.12铁路起重机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起重机意外移动。

5.4.2道路运输

5.4.2.1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5.4.2.2自卸汽车装载应遵守如下规定:

※停在铲装设备回转范围0.5m以外;

※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不在装载时检查、维护车辆。

5.4.2.3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

5.4.2.4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

5.4.2.5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交角应不小于45°;交叉道口应设置警示牌。

5.4.2.6汽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室外禁止乘人;

※运行时不升降车斗;

※不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

※不空挡滑行;

※不弯道超车;

※下坡车速不超过25km/h;

※不在主运输道路和坡道上停车;

※不在供电线路下停车;

※拖挂车辆行驶时釆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不超载运行。

5.4.2.7现场检修车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4.2.8夜间装卸车应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5.4.2.9雾霾或烟尘影响能见度时,应开启警示灯,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30m时,应靠右停车。

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湿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m。

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5.4.3带式输送机运输

5.4.3.1使用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物料不应从输送带上向下滚落;

※带式输送机倾角:向上不大于15°,向下不大于12。,大倾角带式输送机除外;

※任何人员均不应搭乘非载人带式输送机;

※在跨越输送机的地点设置带有安全栏杆的跨越桥;

※清除附着在输送带、滚筒和托根上的物料,应停车进行;

※不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理物料;

※输送机运转时不进行注油、检查和修理等工作;

※维修或者更换备件时,应停车、切断电源,并由专人监护,不准许送电。

5.4.3.2使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应遵守6.4.3.8的规定。

5.4.3.3钢丝绳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小于7;棉织物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小于8;其他织物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小于10。

5.4.3.4各种输送带的动载荷安全系数不小于3。

5.4.3.5带式输送机应设如下安全保护装置:

※装料点和卸料点的空仓、满仓等的保护和报警装置,并与输送机联锁;

※输送带清扫装置;

※防止输送带撕裂、断带、跑偏等的保护装置;

※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的保护装置;

※线路上的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

可靠的制动装置;

※上行带式输送机防逆转装置。

5.4.3.6带式输送机传动装置、拉紧装置周围应设安全围栏;输送机转载处应设防护罩和溜槽堵塞保护装置与报警装置。

5.4.3.7釆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无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两侧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0m的人行道;

※有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0m,另一侧不小于0.6m;

※多条带式输送机并列布置时,相邻输送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人行道。

5.4.3.8平碉或者斜井内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阻燃型输送带。

5.4.4斜坡提升

5.4.4.1提升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车或者串车提升:斜坡长度不大于300m时,不大于3.5m/s;斜坡长度大于300m时,不大于5m/s;

※箕斗提升:斜坡长度不大于300m时,不大于5m/s;斜坡长度大于300m时,不大于7m/s;

※人车或者串车通过甩车道的速度不大于1.5m/s。

5.4.4.2提升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不大于0.5m/s;

※升降物料:不大于0.75m/s,

5.4.4.3斜坡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用缠绕式提升机;

※提升机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小于60;

※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的层数和卷筒端板高度符合6.4.8.3、6.4.8.4和6.4.8.5的规定;

※最大制动力矩和提升系统最大静力矩之比不小于3;

※从提升机卷筒到天轮的钢丝绳弦长不超过60m。

5.4.4.4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专门提升物料的,不小于6.5;

※提升人员的,不小于9.0。

5.4.4.5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安全系数应满足6.4.6.7的规定。

5.4.4.6提升钢丝绳检验和更换应遵守6.4.7.1、6.4.7.2、6.4.7.4、6.4.7.5、6.4.7.6、髒7.7和6.4.7.9的规定。

5.4.4.7斜坡提升主电机应设短路及断电保护、过速保护、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斜坡提升系统应设提升容器过卷保护。

5.4.4.8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阻车器,斜坡轨道线路上应设地辐,底部平车场应设置挡车装置。倾角大于10°的斜坡提升轨道应设轨道防滑装置。轨道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0m的人行道。人行道倾角为10°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5。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应设梯子和扶手。

5.4.4.9在斜坡轨道上进行检查或者维修工作时,应釆取安全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5.4.5架空索道运输

5.4.5.1架空索道运输应遵守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规定。

5.4.5.2索道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4.5.3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4.5.4遇有八级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索道运转和线路上的一切作业。

5.4.5.5离地高度小于2.5m的牵引索和站内设备的运转部分,应设安全罩或防护网。高出地面0.6m以上的站房,应在站口设置安全栅栏。

5.4.5.6驱动机应同时设置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两套装置,其中任一套装置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5.4.5.7索道各站都应设有专用的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任一种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5.5排土

5.5.1排土场

5.5.1.1排土场不应受洪水威胁或者由于上游汇水造成滑坡、塌方、泥石流等灾害。

5.5.1.2排土场不应给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和其他设施造成安全隐患。

5.5.1.3排土场不应影响露天矿山边坡稳定,不应产生滚石、滑塌等危害。

5.5.1.4排土场建设前应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査,并按照排土场稳定性要求处理地基。

5.5.1.5排土场应设拦挡设施,堆置高度大于120m的沟谷型排土场应在底部设置挡石坝。

5.5.1.6内部排土场不应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应留设安全距离,必要时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5.5.1.7排土场防洪应遵守下列规定:

※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排水设施;

※山坡排土场内的平台应设置2%5%的反坡,并在靠近山坡处修筑排水沟;

※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的,应在排土之前进行处理;

※疏浚排土场外截洪沟和排土场内的排水沟,确保排洪设施可以正常工作;

※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情以及气象预报情况,保证排土场、下游泥石流拦挡坝和通信、供电、照明线路的安全;

※洪水过后立即对排土场和排洪设施进行检査,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5.1.8矿山应制定针对排土场滑坡、泥石流等事故的应急预案。

5.5.2排土作业

5.5.2.1矿山企业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5.2.2排土作业应按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

5.5.2.3排土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良好的照明;

※配备通信工具;

※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5.2.4汽车排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排土平台应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

※在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设置安全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2,顶宽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4,底宽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3/4;

※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指挥;

※进入作业区内的人员、车辆服从指挥;非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汽车与排土工作面距离小于200m时,车速不大于16km/h;与坡顶线距离小于50m时,车速不大于8km/h;

※重车卸载时的倒车速度不大于5km/h;

※能见度小于30m时停止排土作业。

5.5.2.5铁路列车排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路基面向排土场内侧形成反坡;

※准轨铁路平曲线半径不小于200m,并设置外轨超高保证安全;

窄轨铁路平曲线半径:600mm轨距时,不小于50m;大于600mm轨距时,不小于100m;

※线路尽头前的一个列车长度内,形成2.5%。5%。的上升坡度;

※卸车线路中心线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准轨线路不小于2m;窄轨线路不小于1m;

※卸载线端部设置车挡和带有夜光的拦挡警示牌;

※排土作业点设置清晰的带有夜光的停车标志;

※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专人指挥运行;列车以推送方式进入卸车线,从列车尾部向机车方向依次卸车;

※准轨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10km/h;窄轨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8km/h;接近路端时,不大于5km/h;

※排土人员发出卸车完毕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5.5.2.6排土机排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排土机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

※排土机移设时,受料臂、排料臂升起并固定,且与行走方向成一直线,上坡时不转弯;

※排土机与排土场坡顶线的距离符合设备安全要求。

5.5.2.7推土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推土机作业的工作面坡度符合设备要求;

※刮板不超出平台边缘

※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推土机低速运行;

※推土机不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不在排土平台边缘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人员不站在推土机上;

※司机不离开驾驶室。

5.5.2.8推土机牵引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设备带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下坡时不用绳索牵引;

※行走速度不大于5km/h;

有专人指挥。

5.5.2.9应在平整的地面上维修推土机。维修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5.5.3排土场检查与监测

5.5.3.1排土场应进行下列安全检査:

※排土场台阶高度、排土线长度;

※排土场的反坡坡度,每100m检查剖面不少于2个;

※排土场边缘的汽车车挡尺寸;

※铁路排土的线路坡度和曲线半径;

※排土机排土时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的距离;

※截排水系统、拦挡坝的完好情况及淤储空间情况。

发现拦挡坝淤储空间不足,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隆起时,应査明情况、分析原因并及时处理。

5.5.3.2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制度,边坡高度超过200m的,应设边坡稳定监测系统,防止发生泥石流和滑坡。

5.6电气设施

5.6.1供电系统

5.6.1.1主变电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爆破警戒线以外;

※距离准轨铁路不小于40m;

※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震动环境;

※避开断层、滑坡、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以及受雪崩影响地带;

※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最高洪水位0.5m以上。

5.6.1.2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变压器;

※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若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应至少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

5.6.1.3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大于220V。

5.6.1.4采矿场采用双回路供电时,每回路供电能力应均能供全负荷;釆用三回路供电时,每个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

5.6.1.5供配电系统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向露天采场、排土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当6kV35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或高电阻接地时,单相接地故障点

的电流不应大于10A;

※当6kV35kV系统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时,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不大于200A;

※低压配电系统为IT系统时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

5.6.1.6露天采场、排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出口和联络处设置分段开关;

※横跨线或纵架线与环形线、半环形线或其他地面固定干线连接处设置开关;

※高压电气设备或移动式变电站与横跨线或纵架线连接处设置开关;

※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的供电线路设置具有单相接地保护的开关设备。

5.6.1.7露天矿户外安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户外型电气设备;室外配电装置的裸露导体应有安全防护,当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5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高压设备周围应设置围栏;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

5.6.1.8固定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土区内。

5.6.1.9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5.6.2牵引网络

5.6.2.1移动式直流牵引网的接触线应采用铜电车线。

5.6.2.2接触网应装设分区绝缘器或锚段关节,并应用分区开关联络。

5.6.2.3接触网应在下列区域单独分段:

※装卸作业线路;

※检査机车线路;

※机车库内线路;

※专用线路;

※移动式线路;

※运送人员的站台线路;

※区间与站场之间的线路;

※平術口内、外的线路;

※其他需要分段的线路。

5.6.2.4装卸作业线路、检査机车的线路以及其他需要安全作业的线路,接触网的分段应采用带接地刀闸的分区开关。

5.6.2.5窄轨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机车及车辆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7m。

准轨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表2规定的数值。

5.6.2.6软横跨时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表2中规定的数值。

5.6.2.7牵引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碉、巷道、管道等接地部分的安全净距不小于0.2m。

5.6.2.8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不应作回流导体。不准许用于回流的钢轨应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两个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5.6.2.9采用电引爆爆破时不得将通向爆破区的轨道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内能断开轨道电流的安全措施。

5.6.2.10牵引变电所直流750V及以上的出线开关,应采用直流快速开关。

5.6.2.11牵引变电所直流快速开关和空气断路器脱扣器的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采用直流快速开关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不应小于线路上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1.3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路电流的0.77倍;

当采用空气断路器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不应小于线路上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1.25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路电流的0.8倍。

5.6.2.12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每段母线上的整流装置和直流配电装置,应设置直流接地速断保护;

发生接地故障时,保护装置应立即断开该段母线上所有整流设备的电源。

5.6.3照明

5.6.3.1夜间工作时,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带式输送机、斜坡提升线路以及相应的人行梯或人行道;

※汽车装载处、排土场、卸车线;

※调车站、会让站。

5.6.3.2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式照明灯具:不高于220V;

※行灯或移动式灯具:不高于36V,并经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地点作业时,不高于12V。

5.6.3.3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变配电所;

※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和网络中心;

矿山救护值班室。

5.6.3.4移动式非架空照明线路应釆用橡套软电缆。

5.6.4防雷及接地保护

5.6.4.1采场架空线路的下列位置应装设避雷装置:

※采场供电线路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

※多雷地区的高压设备进线电缆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

※排土场高压设备进线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5.6.4.2地面牵引网的下列位置应装设避雷装置:

※馈电线与接触线连接处;

※机车库进口处;

※运输平硐硐口;

※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5.6.4.3地面直流牵引变电所母线上应装设直流避雷装置;750V及以上或多雷地区的地面牵引变电所,应在每回出线装设直流避雷装置。

5.6.4.4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低压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

※各接地线应并联。

※架空线路无分支的部分,应每1km至2km接地1次。

※架空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35mm2;接地线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

※应对拖曳电缆的接地保护芯线进行电气连续性监测。

※牵引变电所整流装置、直流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在接地电流流经直流接地继电器前的全部直流接地母线、支线应与地绝缘,且不应与交流设备的接地母线、建筑物的钢筋、金属构件等有金属连接。

5.6.4.5主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场的主接地极不少于2组;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测得的对地电阻不大于4。;

※移动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Q;

※牵引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直流电压1kV及以上的不大于0.5。;

※直流电压1kV以下的地面牵引变电所,不大于4Q。

5.6.5运行、检查和维修

5.6.5.1矿山应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电气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操作维修应由专职电气工作人员进行,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不应单人作业。

※未经许可不得操作、移动和恢复电气设备。

※紧急情况下可以为切断电源而操作电气设备。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电源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并验电、放电、将线路接地,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和电缆、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移动设备司机离开时应切断设备电源。

※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1次,测定工作应在该地区最干燥、地下水位最低的季节进行。

5.6.5.2主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防雷、防火、防潮措施;

※有防止小动物窜入的措施;

※有防止电缆燃烧的措施;

※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应有保护接地;

※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

※电气设备周围应有保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5.6.5.3电气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控制装置上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电气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5.6.5.4操作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非值班人员不应操作电气设备;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绝缘;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的工作人员应佩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绝缘垫上;

※装卸高压熔断器应佩戴护目眼镜;

※雨天操作户外高压设备应使用带防雨罩的绝缘棒;

※不应使用金属梯子。

5.6.5.5电气保护装置检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在用设备每年至少检验1次;

※漏电保护装置每半年至少检验1次;

※线路变动、负荷调整时应进行检验;

※应做好检验记录并存档。

5.6.5.6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不应使用伞具,不应靠近避雷装置。

5.6.5.7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通电作业及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作业,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申请停、送电时,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断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放电,并设置三相短路接地线;供电线路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再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

※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再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值班人员应做好停送电记录。

5.6.5.8架空绝缘导线维护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直接接触或接近架空绝缘导线;

※应在架空绝缘导线的分段或联络开关两侧、分支杆受电侧、电缆引下杆受电侧的适当位置设立验电接地环或其他验电接地装置;

※不应穿越未停电接地的绝缘导线;

※断开或接入绝缘导线前应采取防感应电的措施。

5.6.5.9在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釆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5.6.5.10架空线下不应停放设备,不应堆置物料。

5.6.5.11敷设橡套电缆应遵守下列规定:

※电缆线路应避开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跨台阶敷设电缆应避开有浮石、裂缝等的地段;

※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高压电缆使用前应进行绝缘试验。

5.6.5.12橡套电缆的接头应采用焊接或熔焊芯线连接,或采用矿山专用插接件连接。接头的外层釆用硫化热补法、冷补胶法或者绝缘胶带等补接。

5.6.5.13移动带电电缆前,应检查、确认电缆无破损,并佩戴好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经修理、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5.6.5.14使用电缆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压电缆修复后,应进行绝缘试验再使用;

※运行的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季节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电缆接头的强度、导电性能和绝缘性能应满足要求;

※不应带电插拔移动式高压软电缆连接器;

※沿地面敷设的、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中间不应有接头;应采取措施避免电缆被移动设备损坏。

5.7防排水与防灭火

5.7.1防排水

5.7.1.1露天矿山应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有洪水或地下水威胁的应设置防、排水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洪水淹没危险的应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5.7.1.2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碉口、排水口和工业场地应不受洪水威胁。

5.7.1.3露天矿山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采场安全:

※在采场边坡台阶设置排水沟;

※地下水影响露天采场的安全生产时,应采取疏干等防治措施。

5.7.1.4露天矿山应按照下列要求建立防排水系统:

※受洪水威胁的露天釆场应设置地面防洪工程;

※不具备自然外排条件的山坡露天矿,境界外应设截水沟排水;

※凹陷露天坑应设机械排水或自流排水设施;

※遇设计防洪频率的暴雨时,最低台阶淹没时间不应超过7d,淹没前应撤出人员和重要设备。5.7.1.5机械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全部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

※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工作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全部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排水管路应能完成正常排水任务。

5.7.2防火和灭火

5.7.2.1矿山建构筑物应建立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器材。

5.7.2.2露天矿用设备应配备灭火器。

5.7.2.3设备加油时严禁吸烟和明火。

5.7.2.4露天矿用设备上严禁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品。

5.7.2.5严禁用汽油擦洗设备。

5.7.2.6易燃易爆物品不应放在轨道接头、电缆接头或接地极附近。废弃的油料、棉纱和易燃物应妥善管理。

5.7.2.7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爆破器材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等重要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7特殊开釆

7.1水力开采

7.1.1水枪喷嘴至工作台阶坡底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逆向冲采松散的砂质黏土岩,不小于台阶高度的0.8倍;

※冲釆黏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2倍。

7.1.2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台阶高度应不超过10m;分段逆向冲采除外。采用水力掘沟、明槽运矿时,掘沟或者明槽的宽度应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5倍。

7.1.3开采倾角30°以上、底板平滑的山坡砂矿,不应逆向冲采。冲采溶洞中的沉积砂矿时,应及时处理溶洞边缘上的浮石。台阶坡面上有大块浮石时,不应正面冲采。

7.1.4冲采溶洞中的沉积砂矿前,应査明周边溶洞分布状况,分析溶洞的稳定性,对不稳固的溶洞采取处理措施。

7.1.5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人员不应靠近边坡。水枪停止作业时,应经过检査确认安全,方可进入冲采工作面,但不应进入坡底线附近。水枪开动时,任何人员均不应在冲釆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水枪突然停水,在关闭水源开关以前,任何人员均不应进入冲采工作面。

7.1.6一个台阶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平行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1.5倍。上、下两个台阶同时开采时,上部台阶作业面应超前下部台阶作业面30m以上。

7.1.7矿浆池上部的砂泵,应设稳固的操作平台和带扶手的梯子,平台宽度应不小于0.8m。上面有行人的运矿沟槽,沟槽上应设盖板或金属网。深度超过2m的沟槽,应设明显标志,并禁止人员靠近。

7.1.8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设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通道和梯子。

7.1.9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固定输电线路,不应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水枪射程的2倍;

※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应从水枪射程范围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

※电气线路应有良好的防雷设施。

7.1.10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信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7.2挖掘船开釆

7.2.1采、选船基坑开挖的深度,应大于船的吃水深度0.8m以上;采、选船的吃水深度超过设计规定的吃水深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排除安全隐患;采区实际水深低于船的吃水深度时,应停止作业;开釆工作面水上边坡高度大于3m,边坡角大于矿岩自然安息角时,应用水枪及时处理边坡。

7.2.2采、选船上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应安装可拆卸的护栏;甲板、桥板、梯子及操作平台外侧应安装扶手;采、选船的浮箱应设平时密封紧锁的渗水观察孔。

7.2.3采、选船的牵引绳应定期检查,达到6.4.7规定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更换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7.2.4挖掘作业期间,在挖掘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内不应进行其他作业。

7.2.5挖掘船工作时干舷高不小于0.2m;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釆池水面标高之差不大于0.5m;过河段水位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

7.2.6地表建(构)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小于30m;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小于5m;人员到釆池边的距离不小于2m。

7.2.7挖掘船作业时,人员和船只不应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停留或经过。

7.2.8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行船和调船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7.2.9动力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示标志;横穿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水上部分应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

7.2.10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信和救护设备。

7.2.11采场的主要进出口,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距离采场边缘30m,应设安全防护线,其内不应堆放任何杂物。进入采场的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器材。

7.2.12挖掘船船体距离采场边缘不小于20m。船体四周应用缆绳固定,防止飘浮、摇摆、碰撞采场边坡面,产生滑坡事故。

7.2.13采场边坡高度不大于10m,水上部分边坡角不大于40°,水下部分不大于30°。应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査,发现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应自上而下放缓边坡。

7.2.14过采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及治理,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

7.3饰面石材开采

7.3.1石材开采禁止使用碉室爆破;矿体内应采用锯切法掘进、回采;露天剥离、开拓堑沟以及开采特殊赋存的矿体,采用炸药爆破应进行论证,并应遵守GB6722的有关规定。

7.3.2除遵守7.3规定外,还应该遵守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的相关规定。

7.3.3最终边坡应留设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安全平台宽度不小于3m,清扫平台宽度不小于6m。最终边坡角应满足安全稳定的要求,并在设计阶段进行论证。

7.3.4最终边坡节理裂隙较发育或有构造带时,应清理浮石、降低边坡角度并进行加固。

7.3.5开采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0m;最终台阶高度应根据岩体节理裂隙发育程度、岩体稳定性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大于20m。

7.3.6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满足长条块石翻倒、解体、整形、装运、清渣等工序的作业要求;高台阶开采时工作平台宽度应不小于20m;开采台阶的外沿应设置栏杆和警示标志。

7.3.7高台阶长条块石翻倒作业前,应在预翻倒位置铺垫渣土,人员撤离至20m以外。

7.3.8荒料堆场通道宽度应满足装运设备的作业要求;荒料堆高不应超过3层。

7.3.9金刚石串珠锯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人员应接受培训后方可操作设备。

※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轨道铺设前应清理平台,保证轨道铺设区域的平整;锯切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均正常,保护接地良好。

※操作台应放置于绳锯机侧面15m以外,并与串珠锯运动方向垂直;操作人员的站位应符合串珠锯操作的有关要求,严禁直接面对绳锯切割方向进行操作或跨越运行中的串珠绳。

※锯切作业前应在串珠锯外侧安置安全防护栏栅,周围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方能启动串珠锯。

※锯切作业时,若需要进入锯切区域,操作人员应停止串珠锯作业,待问题处理完毕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串珠锯。

※串珠锯水平切割作业前,操作者应将专用的安全挡板置于外露的串珠绳外侧。安全挡板的高度应超过串珠锯运动高度0.5m以上。

※串珠锯垂直切割作业前,应在串珠锯导轨尾部安放高度2m以上的安全挡板。

※在进行垂直面切割时,禁止人员站在与切割线相同方向上观察切割轨迹。移动冷却水管时,应从切缝侧面操作。

※切割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串珠锯操作台;自动切割即将完成时应转到人工控制,并逐渐减低行走速度。

※每次停机后,都要检査串珠绳接头,及时更换截面磨损或不符合要求的接头。

※雨雪、雷暴、大雾、大风等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

7.3.10操作链臂锯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人员接受培训后方可操作设备;

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轨道铺设前清理平台,保证轨道铺设区域的平整;每次行走进给之前,检査轨道固定销的位置,防止固定销伸出地面过高与行走机构发生碰撞;

※倾斜锯切矿体时,锯切倾斜角度应符合链臂锯倾斜工作要求;

※设备行走时,轨道上禁止站立人员或放置物体;

※切割臂转换工位时,禁止人员靠近切割臂工作区域;

※在进行水平切割作业时,应及时在锯缝中塞入楔子支撑上部矿体;发生坍塌压住切割臂时,应用千斤顶将塌落岩石支起,加入楔子后方可再进行切割作业;

※主电机起动时应减小进给量,切割臂进给时应有人监控;

※雨雪、雷暴、大雾、大风等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

7.3.11操作水平取芯钻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人员接受培训后方可操作设备;

※钻机安装前,应将安装钻机的地面处理平整;钻机应安放牢固、可靠固定;冷却水管畅通并连接可靠;

※根据待钻孔的位置调整钻机安装方向和钻杆水平度,确保钻杆轴线与孔中心重合;

※钻机工作过程中出现非正常噪音和振动时应立即停机检査;

※钻杆在孔内时,严禁启动钻杆反转。

7.3.12操作圆盘锯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人员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设备;

※轨道铺设前清理平台,保证轨道铺设区域的平整;各段轨道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轨道高出平台较多时,应采取加固支撑措施;

※开机前检査:锯片应锁紧,锯片防护罩应牢固并盖住金刚石锯片表面积一半以上,运行机构的限位开关和机械止挡应可靠,冷却水管应畅通并连接可靠;

锯片的偏摆应符合要求;

※应观察圆盘锯工作时锯片是否平行运行;电流、电压是否在允许值范围;发生异常应及时停机;

※圆盘锯在行走、作业、停机时,机体应保持稳定;

※停机后应检査电源是否完全断开,检査是否有漏油、漏水情况;

※应采取措施保证锯机安装就位、锯片装拆过程中的安全;

※雨雪、台风、雷暴、大雾、大风等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

※更换锯片时应有2人或2人以上协同操作,禁止独自1人更换锯片。

7.3.13操作荒料叉装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叉装车不得超载作业;

※工作前检査:轮胎不应有割伤及裂痕,气压、轮胎压圈及压圈锁应正常,轮胎固定螺丝及端盖螺丝不应松动;转向和制动器液压油、制动冷却油油面应正常,应按照叉装车保养要求加注润滑脂;

※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的环境进行仔细观察,了解电缆、设备等障碍物情况;应对工作面进行清理,使其满足叉装车和荒料运输车作业要求;重载运行应控制速度,待设备停稳后方可换向;重载下坡时,应低速慢行、防止翻车;

※荒料装车时,货叉应尽可能放低、缓慢卸载;铲装荒料时应垂直荒料长度方向叉进,不得斜叉;

※叉装车应配备灭火器,司机应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停车时应将货叉平稳地放在地上,发动机怠速运转5min后方可熄火;不得在发动机高速运转时熄火。

7.3.14操作桅杆起重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桅杆起重机基础应设在岩体稳固的地段,应安装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桅杆起重机不得超载吊装,起吊时不应斜拉、拖拽。

※提升、变幅、回转机构的限位开关中的接触开关,使用时应定期检査,超过使用寿命应及时更换。

※吊起的荒料禁止从汽车驾驶室或人员上方越过;荒料离开作业面之前不应回转;起吊荒料回转时,不应改变动臂倾角,不应换挡。

※起吊荒料时,如发现电流表超过额定数值,应立即停止起吊,放下荒料。査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荒料吊钩与吊臂上端的滑轮组应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

※吊装荒料时,桅杆起重机作业范围内禁止人员、设备进入。

※吊钩的最低极限位置,应保证提升滚筒上最少有6圈钢丝绳。

7.3.15地下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平兩口应修建安全顶棚,碉口支护长度不小于10m;

※开拓巷道应布置在稳定的岩体中;设备距巷道壁、顶均不小于0.6m,巷道断面尺寸应满足采运设备通行需要;

※采用全锯切作业的巷道断面尺寸应满足设备作业要求;

※矿房、矿柱的参数应经过设计论证,矿柱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倍;

※矿房切顶后,顶板若出现节理裂隙应及时进行应力监测和稳定性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必要时进行支护;矿房向下分层开采前根据顶板稳固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应力、应变值超限时,应立即停止开采作业;

※矿柱出现节理裂隙时,应及时采用锚杆等进行支护,并监测地压;

※链臂锯作业前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分布设计锯切位置;巷道掘进锯切时,靠巷道壁、顶的锯缝应贯穿,保证背切的串珠绳穿透通畅;

※锯切作业结束后,相关设备和人员应撤离至锯切工作面10m以外;

※矿山应建立岩体应力、位移参数的实时测量和监控系统。

7.4盐湖开釆

7.4.1盐湖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溶洞、气眼和淤泥较厚的地点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采坑深度超过1m时,距采坑边缘1.5m范围内不应站人或停放设备;

※车辆驶入盐层松软的再生盐产区前,应先査看和确认盐层的承载能力。

7.4.2在盐湖内进行手工开采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根据当地气候和环境特征采取防暑、防冻、防晒等措施;

※多人在同一盐槽内作业时,应保持2m以上距离;

※作业人员应根据当地气候和环境特征佩戴劳保防护设施。

7.4.3釆盐船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盐船的长宽比、型宽与型深比,应符合有关船舶设计规范的规定;

※采盐船的初稳心高度,应在1.5m3.0m范围内;

※采盐船的液压设备应可自动调节、超压泄荷、恒扭矩无级变速,油泵应在零流量时起动;

※采盐船的电气设备、元件,应具有防潮、耐腐蚀性能;

※采盐船甲板应有防滑措施。

7.4.4采坑两边的缆机桩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7.4.5采盐船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盐船动力电缆应按规范铺设,并留有较大余量,防止拉断或被船碰挂损伤;

※采坑的水深应不小于采盐船设计吃水深度的1.3倍;

※绞吸式采盐船的绞刀应至少没入水中3/4;

※原盐层应自上而下分层釆掘,防止采掘量超限引起链斗出轨、断链或绞刀卡死;

※横移缆绳应松紧适宜;横移绞车时应防止缆绳过紧造成断绳;

※链斗运转时应注意观察桥身振动等异常现象,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

※破碎机出现堵塞或破碎板松动时,应停止上料并切断链斗和破碎机电源,进行处理;

※每2h检查1次台车油缸和定位桩油缸,发现台车行程与指示器不符,应立即停机调整;

※采盐船移位时,应停止链斗、破碎机或绞刀等设备的运转,并提起主、副桩;

※梭式输送机横移时,机上和机头伸出方向不应有人;输送机伸向运盐船船舱前,应发出警号;

※采盐船与运盐船的移动,应协调一致,并通过鸣笛等加强联系,避免撞船。

7.4.6疏松盐层爆破应执行GB6722的有关规定。

7.4.7采用铁路和道路运输卤盐,应执行5.4.1和5.4.2的有关规定。

7.4.8采用管道输送卤盐应遵守7.6.1的有关规定。

7.4.9采用运盐船运输卤盐应遵守下列规定:

※航道宽度不小于运盐船宽度的5倍;

※航道水深不小于1.5m;

※航道中不应有漂浮物;

※码头船坞应与运盐船的卸盐方式相适应;

※港池应具有船舶调头、会船安全作业的最小水域;

※码头应具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探照灯,保证码头周围的湖面有足够的照度;

※运盐船应达到船舶技术状况分类的一类船标准;

※运盐船每年应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1次;

※运盐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及救生器具;

※运盐船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水、防潮、耐腐蚀和绝缘性能;

※运盐船不应超载运行;应以安全航速行驶;

※相向行驶的运盐船,会船时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5m;

※运盐船进入釆区应减速行驶;

※运盐船空载航行时应进行漏水检查,以免发生沉船事故;

※运盐船行至离港湾200m时,应加强瞭望、减速行驶,并用声光信号与码头指挥人员取得联系;未经指挥人员同意,不应进港;

※运盐船卸盐时,绞车和卸料输送机周围1m范围内不应有人;

※运盐船卸盐完毕,方可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不应带料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

7.4.10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卤盐,应遵守5.4.3的规定。

7.4.11推土机作业时,应选择适宜的铲、推线路。清理作业现场时,应保证车辆无下陷、倾覆等危险。

7.4.12推土机清除高于机体并埋于地下的物体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4.13推土机作业时人员不应上下。夜间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照明。

7.4.14矿堆和尾盐堆应分层堆排,分层高度不大于30m,坡面角不超过60。,分层间应留有20m宽的安全平台。

7.4.15任何人均不应在矿堆和尾盐堆上长时间停留。

7.5钻井水溶开采

7.5.1井架及其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主要部件不应有裂纹和严重锈蚀、变形、弯曲;

※螺栓、螺帽及弹簧垫圈应齐全;

※基础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其平面误差应不大于3mm;

底座四角高差应不大于3mm;

※绷绳应与地面呈45°。

7.5.2装、拆井架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遇6级以上大风、暴雨、暴雪、大雾及夜间照明时,不应进行井架装、拆作业。

7.5.3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配电设施距井口不小于30m;

※线路不应有裸线及漏电现象;

※供电线路应合理布置,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

※架空电力线与井架绷绳应至少相距3m,并不应在绷绳上空穿过;

※架线高度应保证各种相关车辆安全通行;

※井架应采用电压不高于36V的低压防爆灯照明。

7.5.4指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独装在专用仪表箱中;

※不与井架接触;

※与传感器处于同一水平;

※指重表、灵敏表和自动记录仪的读数应一致,若有偏差应及时调整。

7.5.5绞车卷筒、转盘面水平误差应小于1.5mm;链轮中心偏差应小于2mm;皮带轮中心偏差应小于3mm;井口、转盘、天车的中心偏差应不超过10mmo

7.5.6钻机游动系统钢丝绳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装前消除应力、防止大钩扭劲;

※直径应与钻机型号相匹配;

※任何情况下卷筒上应有2圈以上钢丝绳;

※死绳端应在死轮上缠绕2圈以上,并用专用绳卡團够,两绳卡之间距离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7.5.7中深井每作业2井次、深井每作业1井次,应对钻机提升系统进行至少1次探伤。

7.5.8防碰天车、水龙带保险绳、吊钳尾绳、钢绳固定绳卡等,均应按规定装设,并经检查合格。

7.5.9采用柴油机作钻井动力时应安装消声器。

7.5.10钻井、修井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人员上井架作业应系安全带;

※所带工具、棍类物件应装好绑牢;

※处理卡钻时,不应使用吊钳进行倒扣;用转盘强行倒扣时,应把连接螺栓拧紧,再用绳索固定在方钻杆上;吊卡不应挂在吊环上;应绑好耳环,插好大钩锁销;

※防碰天车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灵活状态;提钻时,操作人员应注意游动滑车上升情况,并与井架工保持联系;

检查设备时应停车;

※上提钻具之前,应对井架、绷绳及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强行转动钻具时,不应超过钻杆允许扭转圈数,并控制倒转速度,防止钻具扭断或倒开;倒扣时,井口工具应绑牢,除司钻及指挥人员外,无关人员应撤离操作平台;

※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时,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防毒面具、排风扇等),并有专人监护;

※有易燃气体的作业场所严禁吸烟,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证;

※井口应安装防喷装置,并采取相应防喷措施。

7.5.11水溶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装置中的管汇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不应采用直缝管或螺旋管;

※管道阀门的耐压等级应大于设计最大工作压力;

※井口装置中的各组件安装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设计最大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作业场所应有排水和防止液体渗漏的设施,地面应防滑;

※在有毒有害气体聚集的井口、卤池、取样阀等地点作业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并有专人监护。7.5.12钻井水溶开采还应遵守7.6的规定。

7.6井盐开釆

7.6.1采输卤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卤工艺管汇、输卤管道的耐压等级,应满足使用压力要求;安装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设计最大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输盐管路每隔100m200m,应设一处理事故用的三通管;

※输卤管道应每年旋转一定角度;

※输卤管道支座基础应定期检査和维护;

※水泵加盘根或维修时,应断开电源;

※采卤工艺管汇应按输送介质的不同,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

※严格按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操作;

※应定时观测记录卤井、机电设备运行的电流、电压、电机温度、水压和流量、卤水浓度和温度等参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生产调度报告;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汇报;

※单井生产正、反循环和多井连通生产注、出水井的倒换等工艺技术的改变,应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夜间操作井口装置、检修管道和阀门时不应单人作业,作业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

※井口装置、泵、工艺管汇、输卤管线等采输卤设备、设施,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

7.6.2生产采区应与建构筑物、交通设施、水体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钻井水溶开釆的深度不应超过设计安全开釆深度。井组之间应按设计要求预留保安矿柱。

7.6.3井盐矿山应设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每半年至少对矿区范围的水质(主要是含盐量)进行1次检测。

7.6.4对岩层破碎、采空区很高等易发生地表沉陷和位移的矿区,应进行地表沉陷和位移监测。在地表可能或已有沉降、位移的区域,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7.6.5废弃的地质勘探井和生产井,应做彻底封井处理。

7.7地下原地浸出

7.7.1地下原地爆破浸出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布液系统应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浸出液伤人;

※采场拉底空间形成后,应在底部铺设不小于0.5m厚的混凝土隔层,并向集液巷形成一定的坡度,混凝土隔层上应铺一层防水防酸隔离层;

※井下浸出液收集后,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

※采场矿堆溶浸结束并滤干后,应及时进行清水洗堆和中和处理,直至流出液pH值达到78;

※浸出结束后应严密封堵通往采场的通道。

7.7.2地下原地浸出采矿作业应保持抽液量与注液量基本平衡。加强对监测井的观测,防止酸性溶液渗到溶浸区以外,污染地下水。出现污染时应停止溶浸作业,并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

8应急救援

8.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应急演练、应急撤离、信息报告、应急救援等规章制度,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

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2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实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当矿山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在应急演练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8.3矿山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的数量不少于矿山全天入井总人数的1.1倍。

8.4矿山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井下安全撤离通道,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井下应设置声光报警系统。

8.5井下所有工作地点100m范围内、巷道分岔口应设置避灾路线指示牌,巷道内每200m至少设置一个。

避灾路线指示牌应标明避灾路线和方向、人员所在位置等信息,避灾路线指示牌应设在受到保护的显著位置,避灾信息在矿灯照明下应清晰。

8.6矿山应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井下安全须知、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和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井下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灾知识,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灾系统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灾。

8.7矿山企业应及时向矿山救护队提供4.1.9,4.1.10规定的图纸和应急救援预案。

8.8矿井发生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组织抢救,否则应立即撤离并报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上报事故信息。

8.9发生事故的矿山在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应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